•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學術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訂定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一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一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O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七次修正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東海大學學術發展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UNGHAI UNIVERSITY ENDOWMENT FUND FOR ACADEMIC ADVANCEMENT」(簡稱TEFA)。
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東海大學學術研究與就學環境,經由強化軟硬體建設,促進整體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一千萬元整,由吳清邁等人捐助成立,其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以維持各項業務運作。受捐贈項目得以股票、股份、動產及不動產等實物呈現,不以現金為限。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海大學(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後: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   合併之擬議。
十、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或職務更動時,由董事會選聘繼任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根據上項比例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設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相互推選,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長指定董事擔任之;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若干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四年,得續聘連任;工作人員若干名,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執行長、副執行長主辦理本會經常性業務,協助委員會幕僚作業,並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工作人員協助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處理庶務會務。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七、    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九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置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 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本會主管事務所所在地捐稽徵機構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經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悉數捐贈東海大學作為發展學術及加強研究教學之用。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